一、核心抗辩思路(本案本质:以定做印章+京东E卡为幌子,实质是民间借贷变相放贷,定做合同属于虚假合同)
答辩核心观点
1. 本案《定作协议》是虚假合同,不存在真实的定做加工交易,双方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原告名义上出售印章+赠送京东E卡,实际上并没有交付对应玉石印章实物,只是用货物买卖、定作的外壳掩盖现金放款事实,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份定做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2. 合同价款拆分:货款3070元+京东E卡1920元,总额4990元,没有真实货物交付,只是把本金包装成货款,属于典型的套路贷、变相现金放款。
3. 原告并非正规玉石加工商家,专门以此类定做工艺品、购物卡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发放贷款,属于职业放贷行为,合同无效,违约金、律师费全部不应当支持。
二、书面答辩要点(可直接写进答辩状)
1. 否定合同真实性(关键)
原告主张的定作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 被告没有收到协议约定的昌化鸡血石印章、冻石对章等实物货物,原告无法提供发货物流单、收货签收单、成品照片、交货记录;
- 所谓价值2000元的京东E卡也并未实际交付给本人,没有E卡卡号、兑换记录、签收凭证;
- 整个交易没有货物交付环节,只有资金往来,足以证明不存在加工定做交易。
2. 揭露本质为民间借贷(变相放贷)
双方签订《定作协议》只是表面形式,真实目的是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把借款本金包装成“定做货款”:
1)合同价款拆分刻意拆分货款+购物卡,刻意规避民间借贷监管;
2)原告长期在卡农社区等渠道从事此类业务,多次以工艺品定做、购物卡交易为名对外发放贷款,属于职业放贷人;
3)本案名为买卖合同/定做合同,实际只有资金流转,无商品流转,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自始无效。
3. 拒绝承担违约金、律师费
- 主合同无效,合同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条款全部无效;
- 原告主张按LPR4倍计算违约金,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本案既然是虚假买卖合同,违约金诉求没有合同依据;
- 职业放贷、虚构贸易产生的律师费,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 款项结算方案
只认可实际到手的本金,不承担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对于已经偿还的款项,可以抵扣本金。
三、开庭举证准备(重中之重)
1. 无货物交付证据
要求原告出示:成品印章照片、发货快递单号、本人签字的收货单、E卡发卡及兑换记录。对方拿不出交货凭证,法院就会认定没有真实贸易。
2. 资金流水记录
打印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只有资金进出,没有对应的货物往来。
3. 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交易缺少买卖合同必备的交货、验货环节,属于通谋虚伪的虚假民事行为。
四、法条依据(庭审直接引用)
1.《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货物买卖+购物卡”套路放款案件,通谋虚伪的买卖合同直接认定无效,仅按照实际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如果原告属于职业放贷,借款合同同样无效,只返还本金,利息不予保护。
五、精简版口头答辩(开庭口述)
法官,本案根本不存在定做印章的真实生意。原告没有给我发过任何玉石印章,京东E卡也没有交付,从头到尾只有一笔资金转账。这份定作协议只是包装贷款的幌子,属于虚假合同。原告长期在网上做这类变相放款业务,属于职业放贷。因此这份合同应当无效,对方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都不能成立,我只认可本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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