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否定合同真实性(关键)
原告主张的定作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 被告没有收到协议约定的昌化鸡血石印章、冻石对章等实物货物,原告无法提供发货物流单、收货签收单、成品照片、交货记录;
- 所谓价值2000元的京东E卡也并未实际交付给本人,没有E卡卡号、兑换记录、签收凭证;
- 整个交易没有货物交付环节,只有资金往来,足以证明不存在加工定做交易。
2. 揭露本质为民间借贷(变相放贷)
双方签订《定作协议》只是表面形式,真实目的是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把借款本金包装成.定做货款.:
1)合同价款拆分刻意拆分货款+购物卡,刻意规避民间借贷监管;
2)本案名为买卖合同/定做合同,实际只有资金流转,无商品流转,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