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大家参考!由: 1.《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 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 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我三笔借款合计4000元,但是到账只有3650元,砍头费用350. 但是三笔还款金额分别是1055元,1055元,2066元,期限都是30天,利息超出36%,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法院支持的最高利息变为 年利息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