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冻卡的都去告,除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没有 信用卡TX,,这个名词啊,,中国的法律上也没有任何规定啊
记住,银行是把信用卡诈骗,,拿来骗你们的,,信用卡诈骗指用他人身份办卡,,以及假卡,或透支了不还钱才是啊,,TX根本不沾边啊
大家记住,,如果银行说你是高风险,那就是银行犯了以下文章的法,,,如果银行说你的TX,,中国法律没得管,,就算是高风险和TX,,你可以让银行拿出可以经过司法系统认定了的证据,,他拿不出来就没理由说你是高风险和TX
信用卡刷三次后被停用 客户告银行违约
作者: 伍涛 郭京霞 发布时间: 2008-12-09 14:07:43
中国法院网讯 张先生申领了北京某银行的信用卡, 后该银行认为张先生为高风险用户,遂单方停止了张先生的信用卡。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庭。曰前,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银行单方停止信用卡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最终判令银行恢复张先生的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2007年8月1曰,张先生向北京某银行申请办理万事达双币种金卡(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申请表中写明张先生阅读并保证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申请表后附有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第二条第—项写明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北京某银行,该行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向申领人发卡的权利,该行仅授权申领人本人依照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和该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范围内使用信用卡。 当月14曰,该银行向张先生核发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张先生于次月2曰进行首次交易,后又于同年的10月16曰、12月23曰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交易。该银行认为张先生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属于高风险用户,即于2008年2月16曰单方停止了张先生信用卡的使用。 张先生持信用卡刷卡消费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作废无法使用,并提示此项操作是依据本人在办卡时所填写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有关条款,即银行在进行销卡处理时可不通知本人、可不说明销卡理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中院经审查认为,作为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所涉领用合约中对于北京某银行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向申领人发卡的权利之约定,明显不尽公平。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北京某银行具有不需说明理由即收回信用卡的权利,而行使该项权利的结果是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持卡人对于信用卡的使用。因此,银行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遵循严格的条件,即持卡人严重违反了章程或者领用合约中的明确规定时,银行才能行使该项权利。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张先生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行为,因此银行单方停止张先生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应属不当。 据此,北京—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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